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開江縣中心城區(qū)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規(guī)范性文件,結合開江縣中心城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江縣中心城區(qū)以國土空間規(guī)劃確定的范圍為準。國家和省、市確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鐵路、公路等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開江縣中心城區(qū)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應當采取產權調換(選取安置房或商品房)或者貨幣補償的方式予以安置補償。
第四條 縣自然資源局是縣中心城區(qū)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縣中心城區(qū)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h政府指定的征拆機構具體負責下列拆遷補償安置事務:
(一)組織開展征收范圍內地上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等現狀的測繪調查核實工作;
(二)認定被拆遷人房屋的合法面積;
(三)認定被拆遷人的安置人口數、戶數;
(四)測算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總費用;
(五)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六)房屋拆遷范圍內的打圍、建(構)筑物拆除等;
(七)其他事務。
縣發(fā)展改革、縣人社、縣財政、縣審計、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縣公安、縣民政、縣農業(yè)農村、縣林業(y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等相關部門在縣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相關部門做好縣中心城區(qū)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廣電網絡、電力、電信、移動、聯通等單位負責被征地范圍內本單位桿(管)線等設施設備的遷改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人數和政府指定的其他工作。
縣人社部門牽頭編制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方案,做好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經辦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協調落實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經費和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所需資金的籌集、預算審核、資金撥付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審查、核實并向征拆機構提供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常住在冊農業(yè)人口及花名冊、負責被征地農民在城鎮(zhèn)安置的確認和為被征地在城鎮(zhèn)安置人員辦理轉非手續(xù)等工作。
縣農業(yè)農村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數據(第二輪土地承包航拍數據)證明。
縣住建、審計、綜合執(zhí)法等相關部門按職能職責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集體經濟組織征地丈量、征地費分配工作;負責監(jiān)督集體經濟組織按“人地對應”原則上報安置人員花名冊;負責化解征地拆遷安置中的矛盾糾紛。
第二章 征地拆遷程序
第五條 征地項目確定后,縣自然資源局應當在征地范圍內發(fā)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已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發(fā)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公告時間應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各有關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停止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土地轉讓、房地產抵押及土地登記發(fā)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yè)以及刑滿釋放人員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者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和發(fā)證手續(xù);
(五)辦理休閑農莊、特種植養(yǎng)殖相關手續(xù);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七)其他有礙征地拆遷工作的手續(xù)。
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地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guī)定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
暫停辦理期限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國家、省、市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六條 縣自然資源局應當組織人員對被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開展現狀調查,由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開展現狀調查的相關單位共同簽字確認并留存,作為開展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原始資料。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社區(qū)、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七條 縣自然資源局結合現狀調查情況,做好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安置人員等費用的測算。
征地補償安置總費用(含工作經費)以項目為單位報財政審核后按相關程序預先撥付,在征地工作結束后進行結算。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超過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申請聽證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根據聽證會情況,確需修改的,應當將修改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重新發(fā)布,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八條 縣自然資源局組織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第九條 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縣人民政府應當發(fā)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條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足額支付到位,被征地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交付土地。征地補償安置費未支付到位的,被征地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一條 征地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地類按照自然資源部發(fā)布的《國土空間調查、規(guī)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為準。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按照征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的原用途予以補償。
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征收耕地(將耕地調整為園地、坑塘、苗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優(yōu)先統(tǒng)籌用于養(yǎng)老保險補償費用繳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按規(guī)定使用。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征收農用地(耕地、林地、園地、草地、濕地、農業(yè)設施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達州市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公告》(〔2020〕第 3號)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農用地標準減半計算。
未破壞耕地耕作層,農業(yè)結構調整將耕地調整為園地、坑塘、苗圃的,按耕地計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安置人員。
第十四條 征收每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照統(tǒng)一年產值計算。
在耕地內間種、套種的各種經濟作物及其他樹木等,一律按照種植業(yè)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不再單棵計補。
專業(yè)養(yǎng)殖水面補償魚苗損失費,按5000元/畝計算,四周堡坎按附件2標準執(zhí)行。
其他農用地(林地、園地等除外)按照種植業(yè)青苗補償標準減半補償。
第十五條 征占用成片(0.5畝以上)林木等,根據實際面積按照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補償(見附件4)。
利用房屋屋檐滴水為界3米以內空閑地零星種植的果樹、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無法移栽的,按照零星林木補償標準適當補償(見附件3)。
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fā)〈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fā)〔2018〕46號)、《開江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江縣財政局、開江縣自然資源局、開江縣農業(yè)農村局關于印發(fā)開江縣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開人社發(fā)〔2020〕34號)要求辦理,省、市級有新規(guī)定時執(zhí)行新規(guī)定。
第十七條 人員安置基數,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的耕地數和農業(yè)人口數。
征地前的集體經濟組織耕地數以農業(yè)農村局第二輪土地承包航拍數據為準。農業(yè)人口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農業(yè)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義務兵(含國家政策規(guī)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學生、正在服刑人員。農業(yè)人口數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按規(guī)定對符合政策要求的造冊公示,報所在村(社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簽字蓋章,交由轄區(qū)派出所審查核實蓋章確認。
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至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止,依法婚嫁遷入的農業(yè)人口和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
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之日前非法定婚姻或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遷入的人員和其他違規(guī)遷入人員;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新增加(遷入)人員(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員除外);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之日前遷出、死亡人員以及服役轉干人員;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員(包括以前征地應農轉非而未轉非的人員)不應享受安置。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民全部轉為城鎮(zhèn)居民。全征全轉后集體經濟組織仍有剩余土地的,在政府補償前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繼續(xù)使用,依法實施補償后收歸國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支付集體經濟組織按規(guī)定使用;耕地部分被征收的,按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確定被征地安置人數。
第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和醫(yī)療救助按照省、市級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房屋建(構)筑物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條 合法房屋和建(構)筑物面積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持有不動產權證、房屋產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的以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但實際建筑面積小于載明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
(二)持有鄉(xiāng)村規(guī)劃許可證、宅基地批準文件并載明了建筑面積的,以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但實際建筑面積小于載明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
(三)持有宅基地批準文件,載明了占地面積但未載明建筑面積的,按照實際建筑面積進行認定,
(四)被行政處罰后要求補辦手續(xù)的房屋按批準及處罰面積進行認定;
(五)依法享有一戶一宅合法權益但批準手續(xù)不齊全的,由村社進行調查、認定,報縣政府認定工作組審核簽字后,以建房時的人口為基本依據,合法新增常住人口以村社證明為準納入安置人員,超出人均基本住房面積的按相應結構重置價補償(見附件1)。
(六)集體土地上企業(yè)建(構)筑物,由縣政府委托自然資源組織住建、綜合執(zhí)法、征拆實施機構等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等規(guī)定對其建(構)筑物的合法性進行調查、認定,其合法面積以相關部門認定的面積為準。
第二十一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后,搶建、搭建、加層的建(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用地;
(三)有關批準文件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四)建房批準文書或者協議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及相關附屬設施;
(五)預征收公告發(fā)布后突擊養(yǎng)殖、種植的。
對認定為不予補償的住宅房屋及建(構)筑物,被拆遷人積極配合拆遷,同意簽訂拆除協議,限期拆除的,給予230元/㎡的殘值清運費補助;不配合拆遷的,不予補助,由綜合執(zhí)法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強拆。
(六)其他違法違章建(構)筑物。
第二十二條 中心城區(qū)拆遷合法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安置款由房屋拆遷補償款和購房補助兩部分組成。拆遷補償款按開江縣農村房屋重置價標準上?。嚎h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zhèn)上浮80%進行補償(見附件1);購房補助標準按照縣房管所報縣政府批準后的標準執(zhí)行(見附表5)。
第二十三條 中心城區(qū)拆遷合法房屋采用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拆遷實施機構應當統(tǒng)一組織修建安置房,安置房建設用地采取無償劃撥方式供地,按照以下方式實施:
(一)基本住房建筑面積部分,被拆遷戶不支付購房費用,不享受原住房拆遷補償;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積部分,按照房屋相應結構重置價補償標準上浮80%進行補償。補償后的殘值歸拆遷實施機構。
(二)安置還房面積少于基本住房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財政部門評審的同批次或者相鄰批次安置房建設綜合成本價上浮100%,給予被拆遷戶貨幣補償。
(三)安置還房面積超過基本住房建筑面積的部分,在人均10平方米及以下的,被拆遷戶按照財政部門評審的同批次或者相鄰批次安置房的綜合成本價購買;在人均10平方米以上的,被拆遷戶應按照安置時的商品房市場評估價購買。
第二十四條 購房補助面積和安置還房面積按人均40㎡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積計算,人均不足40㎡的按40㎡計算。
第二十五條 享受購房補助和安置還房的家庭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合法手續(xù)的權利人所屬戶籍登記人員;
(二)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現役義務兵和士官(不安置的)、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刑及勞教人員納入原家庭人口合并計算,享受購房補助。
以下人員經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后,納入人口計算,享受購房補助:
1.因原征地已農轉非人員且未享受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政策的被拆遷戶;
2.長期居住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其他地方無住房的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二十六條 貨幣安置過渡期為6個月,按照人均40㎡的建筑面積8元/月 f 平方米的標準支付過渡周轉房費。
選擇安置房的過渡期為12個月。在過渡期內,被拆遷戶自行安排住處的,按基本住房建筑面積8元/月 f 平方米的標準支付安置過渡費,每逾期一年則在上一次安置過渡費發(fā)放標準的基礎上增加4元/月 f 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2元/月 f 平方米;
拆遷實施機構提供周轉房或者現房安置的,按基本住房建筑面積8元/月 f 平方米的標準支付6個月安置過渡費。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住房的使用性質按照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不動產權證確定的土地用途認定。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室內裝潢部分根據實際建筑面積,按照2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償。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簽訂協議,提前或者按時搬遷的,按戶一次性計發(fā)獎金3000元、搬家補助費3000元。
第三十條 被拆遷的非住房及其他建(構)筑物,按照簡易結構房屋重置價標準(見附件1)和地上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見附件2)進行補償。
第三十一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企業(yè)的建(構)筑物,由征地拆遷機構和被拆遷人共同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重置折價評估,評估價格由征拆機構審核后送財政評審。附表中有價格的,按附表價格認定重置價。
企業(yè)搬遷和停業(yè)損失費,根據生產經營、建(構)筑物新舊程度等情況,按照被拆遷企業(yè)合法的建(構)筑物補償費總額的20%補償。
企業(yè)設施設備一律自行搬遷,不予補償。
對認定為不予補償的集體土地上企業(yè)的建(構)筑物,由綜合執(zhí)法部門牽頭,依法處置。
第三十二條 征地涉及桿(管)線遷移及提灌灌溉工程,由被拆遷人根據恢復建設的成本價進行設計預算,經財政部門評審后,產權單位按照國家工程管理相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遷改中自行進行升級改造所增加的項目不納入補償范圍。
第三十三條 拆遷涉及的橋涵道路、水利設施、文物古跡、名木古樹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根據損失大小,給予修復或者適當補償。
自行籌資修建的農機化生產道路,參照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范圍中的院壩標準(見附件2)進行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依法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后,被拆遷戶在規(guī)定日期內拒不搬遷的,由縣征收中心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由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強制搬遷。
第三十五條 征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務時,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私分、平調、挪用和截留土地征收補償費、住房拆遷補償款,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弄虛作假,冒領、截留、侵占、挪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退還費用;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征收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1.開江縣房屋重置價標準表
2.開江縣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表
3.開江縣零星林木補償標準表
4.開江縣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表
5.2021年度開江縣中心城區(qū)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購房補助上限標準
6.開江縣被拆遷住房評價定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