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
《開江縣慈善扶貧基金管理辦法》已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開江縣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3日
開江縣慈善扶貧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慈善扶貧救助體系,有效解決因災、因病、因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致貧的問題,幫助貧困家庭脫貧致富奔小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四川省農村扶貧開發(fā)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開江實際制定的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慈善扶貧基金,是指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籌集,依法設立用于我縣因災、因病、因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致貧返貧困難群眾補助和需要幫扶支持的村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建設等方面的專項基金。縣慈善扶貧基金由縣慈善會、縣委組織部、縣關工委、縣總工會、縣工商聯(lián)、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扶貧開發(fā)局、團縣委、縣婦聯(lián)、縣殘聯(lián)等部門聯(lián)合發(fā)起而建立。
第三條 縣慈善扶貧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公開透明、專業(yè)化管理、規(guī)范化運作的原則。
第二章 基金來源和募集
第四條 慈善扶貧基金由定向捐贈和不定向捐贈組成,主要包括:
(一)行政、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個人的捐贈或資助;
(二)港澳臺地區(qū)和國外友好團體、組織、個人捐贈或資助;
(三)政府財政每年投入資金100萬元;
(四)基金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基金募集
(一)基金募集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進行,基金募集稅收優(yōu)惠政策,依照《捐贈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嚴格受贈和轉贈手續(xù)。受贈和轉贈工作,由縣慈善扶貧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接受定向捐贈應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xié)議,受贈應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jù),并嚴格按照捐贈協(xié)議組織實施;
(三)除接受捐贈人自愿捐贈外,還可以開展義賣、義拍、義演、義賽、義診及網上專項慈善捐贈活動等各種形式向社會進行募集;
(四)基金募集以募集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為主。
第三章 資助范圍
第六條 縣慈善扶貧基金資助范圍:
(一)因自然災害導致的特困家庭和因自然災害需要實施房屋重建的貧困家庭;
(二)因身患重大疾病或因喪失勞動能力而致使家庭特別困難的貧困家庭;
(三)需要幫扶的村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四)資助建檔立卡貧困戶、特困人員參加政策性農房保險和意外保險;
(五)為建檔立卡貧困戶提供產業(yè)扶貧周轉金;
(六)資助貧困學子圓大學夢;
(七)其他需要資助的相關事項。
第四章 資助程序
第七條 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資助對象,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后填寫《開江縣慈善扶貧基金審批表》,并出具調查意見,經縣慈善扶貧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查核實后提出資助意見報相關單位負責人或者縣級領導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
第八條 資助金額及審批權限:
(一)資助金額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下的,由縣慈善扶貧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審批。
(二)資助金額一萬元至兩萬元(含兩萬元)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批。
(三)資助金額兩萬元至三萬元(含三萬元)的,縣慈善扶貧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核后,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審批。
(四)資助金額三萬元以上的,由縣慈善扶貧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送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核后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第五章 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九條 成立縣慈善扶貧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縣慈善會、縣委組織部、縣關工委、縣總工會、縣工商聯(lián)、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團縣委、縣扶貧開發(fā)局、縣婦聯(lián)、縣殘聯(lián)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縣民政局局長兼任,負責縣慈善扶貧基金支付使用管理等日常事務。
第十條 縣慈善扶貧基金由縣慈善會設立基金專戶,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保證資金運作安全。在縣慈善會銀行賬戶下開設專門賬戶,收款單位:開江縣慈善會;開戶行:開江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賬號:70550120000026496。
第十一條 基金撥付以縣慈善扶貧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批復,縣政府分管領導的批示以及縣委財經委員會的批復為撥款依據(jù),實行打卡直發(fā),跟蹤核實基金的發(fā)放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查處。
第十二條 縣慈善扶貧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對基金的使用情況負責,每年年底就資助的事宜和基金收支使用情況向縣政府報告,并在開江縣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相關部門審計和監(jiān)督。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及負責縣慈善扶貧基金工作的人員,要嚴格把關,秉公辦事,認真審查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確保材料真實無誤。
第十五條 凡騙取和套取慈善扶貧基金的,除追回基金外,對直接責任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嚴肅處理。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基金主管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廢止。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上級規(guī)范性文件另有規(guī)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guī)定或決定。原《開江縣慈善扶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開江府發(fā)〔2017〕29號)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