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孝威 韋經菊)因保管不善,將(房產證:開城權1998字第2436號)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滅失),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申請補發(fā),現聲明該不動產權證書或證明作廢。
特此申明。